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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应在什么时候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规定,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

  优惠项目及应提交的相关资料见《广东省居民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及备案规定》。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民族自治区域所得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规定的加速折旧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直接填报减免税额,不再另行办理审批或事后备案。

  因此,除享受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民族自治区域所得税优惠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规定的加速折旧优惠外,您公司可在确定属于批准类或事后备案类优惠项目后,按照上述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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