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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事项名称: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

  申请条件: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

  办理材料:

(一)《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和电子数据。

  (二)变更单位名称、海关代码、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纳税人识别码、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类型、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免抵退税等事项,还应根据其变更的事项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已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2.已变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3.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查验)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不需提供);

  4.已变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查验)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不需提供);

  5.其他变更事项的有关管理机关批准文件、证明材料的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6.变更(或增加)为“零税率应税服务”的:

  (1)能够证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前(2012年11月1日以前)发生过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相关资料。(如2012年11月1日后新发生的业务可不提供);

  (2)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查验);

  (3)从事水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4) 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原件(查验)及复印件,且其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或者提供《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原件(查验)及复印件,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公务飞行”;

  (5)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原件(查验)及复印件,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运输”;

  (6)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原件(查验)及复印件,或者提供《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原件(查验)及复印件,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公务飞行”;

  (7)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原件(查验)及复印件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的原件(查验)及复印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的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8)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查验)及复印件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的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9)采用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承租方,需提供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的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10)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的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11)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2)航天运输服务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变更出口退税银行及账户的还应提供:

  1.法院出具的解除冻结的文件原件(查验)及复印件(申请变更法院冻结的出口退税账号时提供);

  2.使用ETS退税的还应提供《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委托缴税协议书》复印件。

  办理地点:所辖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最长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12366-1

  办理流程:受理->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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