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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

事项名称: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

  申请条件: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办理材料:

  (◆表示必报资料)

  ◆(1)A04008《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2)A08020《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

  (3)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

  (4)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章程

  (5)相关部门批件

  (6)承继注销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在注销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和账号

  办理地点:所辖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最长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12366-1

  办理流程:受理->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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