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
申请条件:
集团公司需要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需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办理材料:
(1)《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2)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或《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复印件;
(4)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办理地点:所辖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即时
联系电话:12366-1
办理流程:受理->办结